財達證券銅陵一員工吃警示函 無證券投顧資格提供服務
北京8月5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0號)顯示,經查,當事人吳仕超在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銅陵義安大道證券營業部任職營銷經理期間,在不具備證券投資顧問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當事人吳仕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吳仕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吳仕超:
經查,你在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銅陵義安大道證券營業部任職營銷經理期間,在不具備證券投資顧問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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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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