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 因擅自修改科創板招股書
中國網財經7月17日訊 因擅自刪減科創板申請文件,中信證券及其兩名保薦代表人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
函件顯示,中信證券在保薦上海柏楚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過程中以落實“對招股說明書披露內容進行整理和精煉”的問詢問題為由,對前期問詢要求披露的“綜合毛利率、銷售凈利率及凈資產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期間費用率遠低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項的差異原因分析”等內容在招股說明書注冊稿(6月28日)中擅自進行了刪減。另外,從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說明書注冊稿及反饋意見落實函的簽字蓋章日期均為2019年7月1日,日期簽署與實際時間不符。
證監會表示,上述違規事項的發生,反映中信證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環節,現責令其對內控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于三十日內將整改情況的報告報送證監會;亦反映出兩名保薦代表人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保薦義務。
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中信證券及其兩名保薦代表人朱燁辛、孫守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附全文:
關于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保薦上海柏楚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過程中以落實“對招股說明書披露內容進行整理和精煉”的問詢問題為由,對前期問詢要求披露的“綜合毛利率、銷售凈利率及凈資產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期間費用率遠低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項的差異原因分析”等內容在招股說明書注冊稿(6月28日)中擅自進行了刪減。另外,從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說明書注冊稿及反饋意見落實函的簽字蓋章日期均為2019年7月1日,日期簽署與實際時間不符。
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的相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上述違規事項的發生,反映你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環節,現責令你公司對內控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于三十日內將整改情況的報告報送我會。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7月16日
關于對朱燁辛、孫守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朱燁辛、孫守安:
經查,我會發現你在保薦上海柏楚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過程中,以落實“對招股說明書披露內容進行整理和精煉”的問詢問題為由,對前期問詢要求披露的“綜合毛利率、銷售凈利率及凈資產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期間費用率遠低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項的差異原因分析”等內容在招股說明書注冊稿(6月28日)中擅自進行了刪減。另外,從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說明書注冊稿及反饋意見落實函的簽字蓋章日期均為2019年7月1日,日期簽署與實際時間不符。
上述行為反映了你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保薦義務,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我會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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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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