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農商行4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原董事長落馬不到一周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8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61號)顯示,經查明,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農商銀行”,01551.HK)在開展基金銷售和托管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1.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未有效執行公司基金銷售業務制度。
3.基金銷售系統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
4.部分從事基金核算業務的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廣州農商銀行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廣州農商銀行應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廣東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廣東證監局將視情況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廣州農商銀行于2006年10月27日成立,2017年6月20日,正式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截至目前,注冊資本金98.08億元。
2019年3月,證監會官網預先披露了廣州農商銀行IPO招股說明書(申報稿2019年3月15日報送)。招股說明書上顯示,本次擬公開發行不超過15.97億股(占發行后總股本的14%),所募集的資金扣除發行費用后,將全部用于補充核心一級資本,提高資本充足水平。
2019年8月23日,據廣州市紀委監委披露,廣州農村商業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繼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廣州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此前,在7月21日,廣州農商銀行發布公告稱,原董事長王繼康因工作調動請辭該行執行董事、董事長、戰略與投資委員會主任委員以及授權代表職務,由副董事長易雪飛暫為履行董事長和授權代表職務。
王繼康個人履歷如下:
王繼康,男,1961年9月出生,漢族,河南信陽人,博士研究生學歷,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在鄭州大學經濟系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1983年7月至1984年11月,任河南財經學院教師;1984年11月至1990年12月,任湖南湘潭大學教師(其間:1986年9月至1988年6月,在暨南大學經濟學院碩士研究生班學習)。
1990年12月至1995年9月,任廣東省社科院雜志編輯部主任;1995年9月至1996年12月,在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專業博士研究生班學習。
1996年12月至1999年7月,歷任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科員、主任科員(其間:1995年9月至1998年10月,在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專業博士研究生班學習);1999年7月至2001年10月,任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營業管理部銀行監管處副處長。
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任廣州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2002年5月至2005年4月,任廣州市商業銀行副行長(市管副局級);2005年4月至2005年6月,任廣州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主任(市管正局級);2005年6月至2009年11月,任廣州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黨委副書記、副理事長、主任;2009年11月至2013年6月,任廣州農村商業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任廣州農村商業銀行黨委書記、副董事長、行長;2013年7月至2019年7月,任廣州農村商業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其間:2014年12月至2017 年12月,兼任珠江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9年7月至今,任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專職外部董事。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商業銀行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資本充足率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三)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郵政儲蓄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于30人;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在華外資法人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于20人。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業務合規運作的檢查和監督,確保基金銷售業務的執行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確保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安全、高效運行,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均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等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證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
(三)基金托管部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定條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擬從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業務的執業人員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托管業務從業經驗;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確保基金財產完整與獨立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基金托管部門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配備獨立的安全監控系統;
(七)基金托管部門配備獨立的托管業務技術系統,包括網絡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
(八)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托管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以暫停其辦理新的基金托管業務;對直接負責的基金托管業務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61號
關于對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基金銷售和托管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1.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2.未有效執行公司基金銷售業務制度。3.基金銷售系統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4.部分從事基金核算業務的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情況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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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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