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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新能源收購東方富海三方內幕交易 中間人虧損1.6億

  •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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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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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9月26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98號)顯示,2016年8月2日,首善財富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善集團”)與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新能源”,000690.SZ)及其控股股東廣東寶麗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麗華集團”)開展全面戰略合作。2016年9月4日至2017年1月13日,首善集團牽頭介紹寶新能源與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富海”)進行股權合作。

  2017年1月13日,寶新能源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寶麗華集團將其所持1.11億股寶新能源股票(占公司總股本的5.11%)協議轉讓給寧某喜,將其所持1.09億股寶新能源股票(占公司總股本的5%)轉讓給萍鄉市富海久泰投資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東方富海員工持股平臺,以下簡稱“富海久泰”)。2017年2月25日,寶新能源發布關于受讓暨增資深圳東方富海股份涉及關聯交易的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2月27日開市起復牌。

  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的上述股權合作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開前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9月13日,公開于2017年2月25日,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25日。首善集團董事長吳正新是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股權合作的中間介紹人,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為2016年9月13日。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首善集團實際控制使用“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輝煌1012號單一資金信托”、“首善集團”、“上海首鑫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首申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巴菲特精選價值投資8號私募基金”、“上海博郁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西藏泓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源裕資產管理中心”等9個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賬戶組累計買入“寶新能源”9747.60萬股,賣出2552.59萬股,凈買入7194.81萬股。經計算,該賬戶組合計虧損1.56億元。

  經查,首善集團的所有投資包括二級市場投資均由吳正新決策,買賣時間、方向和額度都由吳正新決定,交易部負責執行。賬戶組于2015年2月16日首次交易“寶新能源”,2016年9月份開始大量買入。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賬戶組累計凈買入“寶新能源”7194.81萬股,凈買入數量及金額相比內幕信息形成前加倍放大,買入意愿強烈,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時間基本一致。賬戶組存在新開立賬戶情況,開戶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時間基本一致。交易異常性明顯。

  首善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首善集團董事長吳正新是對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一、對首善集團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吳正新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此外,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的股權合作案中還有另外2宗內幕交易被一同曝出。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99號)顯示,當事人劉興旺為寶新能源全資子公司廣東寶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新資產”)的總經理,其通過參加相關合作事項的洽談及盡職調查,知悉了內幕信息,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為2016年9月13日。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劉興旺實際控制“杜某仙”、“劉某森”和“劉某娥”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劉興旺承認,賬戶組由其操作。根據電子取證信息,該3個賬戶交易寶新能源股票的下單MAC地址與劉興旺本人使用的筆記本電腦一致。賬戶組共買入“寶新能源”26.68萬股,賣出24.60萬股。經計算,該賬戶組盈利4.23萬元。

  劉興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劉興旺違法所得4.23萬元,并處以8.47萬元罰款。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00號)顯示,當事人陸朝陽為東方富海的投委會秘書處秘書長,通過參與寶新能源對東方富海的盡職調查,知悉了內幕信息,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于2016年11月7日。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陸朝陽實際控制“何某娣”和“曹某華”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陸朝陽承認其控制了“何某娣”和“曹某華”賬戶。賬戶組買入“寶新能源”的資金來源于陸朝陽。此外,根據電子取證信息,“何某娣”和“曹某華”賬戶交易“寶新能源”的下單手機號為陸朝陽使用的手機號碼,MAC地址與陸朝陽使用的電腦一致。賬戶組共買入“寶新能源”9.81萬股,金額90.99萬元,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全部賣出,金額91.43萬元。經計算,該賬戶組盈利2077.74元。

  陸朝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陸朝陽違法所得2077.74元,并處以15萬元罰款。

  據記者查詢發現,截至2019年6月30日,寶麗華集團是寶新能源的第一大股東,持有3.48億股,持股比例為16%。

  2017年1月13日,寶新能源發布《關于控股股東協議轉讓部分股份暨停牌進展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寶麗華集團將持有的寶新能源部分股權1.11億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約占公司總股本的5.11%),協議轉讓給寧遠喜先生;將持有的寶新能源部分股權1.09億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約占公司總股本的5.00%),協議轉讓給萍鄉市富海久泰投資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富海久泰”)。

  2017年2月25日,寶新能源發布《關于受讓暨增資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涉及關聯交易的公告》稱,2017年2月23日,公司與富海久泰、萍鄉市富海聚利投資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富海聚利”)、陳瑋、程厚博、刁雋桓、劉世生、梅健、東方富海簽訂了《關于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及認購協議》,分別與譚文清、劉青、浙江浙銀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和個人簽訂了《關于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合共出資人民幣14.40億元,受讓上述人員/單位(除東方富海以外)所持有的東方富海1.20億股股份。同時,根據上述協議,公司將在上述股份轉讓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每股人民幣12.00元的價格,認購東方富海增發的9000萬股股份,總認購價款為人民幣10.80億元。最終公司將出資人民幣25.20億元,持有東方富海2.10億股股份,占其股份比例為42.86%。

  2017年3月10日,寶新能源發布《關于受讓暨增資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涉及關聯交易的進展公告》稱,2017年2月23日,經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七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司與富海久泰等機構和自然人簽署了《關于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及認購協議》、與珠海金控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金控”)等機構和自然人簽署了《關于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擬出資人民幣25.20億元,受讓暨增資深圳市東方富海2.10億股股份,占其股份比例為 42.86%。本次轉讓方案中,公司與珠海金控簽署的協議需獲得其上級國資管理部門審批通過。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首善財富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吳正新)

  〔2019〕98號

  當事人:首善財富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善集團),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吳正新,男,1969年11月出生,首善集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首善集團內幕交易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新能源)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了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首善集團、吳正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6年8月2日,首善集團與寶新能源控股股東廣東寶麗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麗華集團)簽訂全面戰略合作協議,首善集團與寶新能源、寶麗華集團在投資與資產管理、新三板投融資、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稅收籌劃和財富管理等四個方面開展全面戰略合作。

  2016年9月4日,首善集團董事長吳正新介紹寶新能源董事長寧某喜與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富海)董事長陳某認識。

  2016年9月5日,吳正新到深圳東方富海,向陳某等人介紹寶新能源,為東方富海與寶新能源的股權合作牽線搭橋。

  2016年9月7日,東方富海匡某明給吳正新發送了主題為東方富海2015年度工作報告摘要的電子郵件。9月8日,吳正新將該郵件轉發給寶新能源子公司廣東寶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新資產)總經理劉某旺。

  2016年9月13日,吳正新帶著東方富海陳某等一行前往廣東省梅州市考察寶新能源。在此次考察中,陳某等見了寶新能源實際控制人葉某能、寶麗華集團總裁溫某、寧某喜、劉某旺等人,雙方探討了合作基礎,表達了合作意向。雙方開會洽談時,吳正新在場。

  2016年9月26日,吳正新和寶新能源葉某能、寧某喜等一行到深圳回訪東方富海,見了東方富海陳某等人,進一步探討雙方合作。

  2016年9月28日,寶新能源寧某喜召集公司內部會議,會上寧某喜談到擬通過受讓或增資等形式獲得東方富海股權,要求公司相關部門列出盡調計劃,研究寶新能源對東方富海進行收購需要的決策程序,并與東方富海溝通探討具體的收購方式。9月29日,寶新能源曹某將28日會議紀要郵件發送給參會人員劉某旺等人。

  2016年11月1日,寶新能源寧某喜到深圳。寧某喜和東方富海陳某決定雙方進行盡職調查。寧某喜通知劉某旺等人組織中介機構到東方富海進行盡職調查。

  2016年11月2日,陳某邀請東方富海投委會秘書長陸某陽等8人加入微信群聊,陳某通知所有人稱,寶新能源周一進場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各部門要進行充分的準備,明天上午十點我們專門開個會,請大家準時參加,與寶新能源的戰略合作對公司很重要,特別是秘書處和財務處,董秘要把相關資料提前準備好。

  2016年11月7日至15日,寶新能源寧某喜、劉某旺等7人及相關中介機構人員到東方富海進行盡職調查。11月7日,寧某喜、劉某旺及其他參與盡職調查人員與東方富海陳某等召開盡職調查碰頭會。

  11月7日,東方富海張某坤將盡職調查資料清單發送東方富海陳某、陸某陽等人郵箱。

  11月8日,寶新能源和東方富海就盡職調查事項簽署《保密協議》。

  11月15日至16日,寶新能源投資部起草盡職調查報告,并將郵件發送劉某旺等人。11月底盡職調查報告定稿。

  2016年12月9日至11日,東方富海在梅州召開高級管理人員會議,寶新能源葉某能、溫某、寧某喜等人參與接待。

  2016年12月25日,東方富海起草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合作框架協議。2016年12月30日,東方富海起草雙方合作的附件文件,郵件發送陸某陽等人,并在收市后開會進行討論修改。

  2017年1月2日,吳正新、寶新能源葉某能、寧某喜、溫某等人與東方富海陳某等人會面,繼續推動雙方股權合作事項。當日,寶新能源申請停牌。

  2017年1月13日,寶新能源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寶麗華集團將其所持111,183,325股寶新能源股票(占公司總股本的5.11%)協議轉讓給寧某喜,將其所持108,794,395股寶新能源股票(占公司總股本的5%)轉讓給萍鄉市富海久泰投資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東方富海員工持股平臺,以下簡稱富海久泰)。2017年2月25日,寶新能源發布關于受讓暨增資深圳東方富海股份涉及關聯交易的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2月27日開市起復牌。

  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的上述股權合作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開前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9月13日,公開于2017年2月25日,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25日。吳正新是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股權合作的中間介紹人,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為2016年9月13日。

  二、首善集團內幕交易“寶新能源”

  (一)首善集團實際控制賬戶的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首善集團實際控制使用“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輝煌1012號單一資金信托”(以下簡稱華寶輝煌1012)、“首善集團”、“上海首鑫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首鑫投資)、“上海首申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首申投資)、“巴菲特精選價值投資8號私募基金”(以下簡稱巴菲特8號)、“上海博郁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博郁投資)、“西藏泓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泓杉,含普通賬戶及信用賬戶兩個賬戶)、“上海源裕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上海源裕)等9個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其中,華寶輝煌1012、首善集團、首鑫投資、首申投資、巴菲特8號、博郁投資等6個賬戶自開戶以來由首善集團實際控制和使用。西藏泓杉普通賬戶、西藏泓杉信用賬戶、上海源裕等3個賬戶通過簽訂資產委托管理合同,交由首善集團實際控制和使用。

  經查,首善集團的所有投資包括二級市場投資均由吳正新決策,買賣時間、方向和額度都由吳正新決定,交易部負責執行。

  (二)賬戶組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

  1. 賬戶基本交易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賬戶組累計買入“寶新能源”97,475,955股,賣出25,525,887股,凈買入71,948,068股。經計算,該賬戶組合計虧損156,187,758.32元。

  (1)“華寶輝煌1012”賬戶

  華寶輝煌1012系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的資金信托計劃, B類權益人為首鑫投資,B類權益轉讓合同由吳正新、葉某濤簽署。該賬戶2016年7月8日開立于華泰證券上海陸家嘴東路營業部,資金賬號540××916,下掛上海股東賬戶B88××××414和深圳股東賬戶089××××338。

  該賬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為:2016年11月21日開始單向買入“寶新能源”,2017年1月3日停牌前總計買入40,239,267股,買入金額為351,164,843.13元。

  該賬戶還曾進行債券逆回購交易,除此之外,該賬戶未交易過其他股票。

  (2)“首善集團”賬戶

  該賬戶2016年9月1日開立于中信證券上海東方路營業部,資金賬號203×××××438,下掛一個上海股東賬戶B88××××604,一個深圳股東賬戶080××××966。

  該賬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為:2016年9月14日至11月23日買入“寶新能源”17,217,000股,買入金額為143,620,255.06元;2016年11月8日至12月20日賣出10,782,683股,賣出金額為96,930,851.64元。

  (3)“首鑫投資”賬戶

  首鑫投資2012年12月由吳正新、熊某斌出資設立。根據2016年9月18日工商登記變更,首鑫投資合伙人變為上海首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善股權)、上海花千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執行事務合伙人變為首善股權。

  該賬戶2013年7月18日開立于國泰君安證券上海九江路營業部,資金賬號100××655,下掛上海股東賬戶B88××××951和深圳股東賬戶080××××045。2016年11月15日深圳股東賬戶080××××045轉托管至華福證券上海江寧路營業部。

  該賬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為:2016年9月20日至9月30日買入6,675,513股,買入金額為53,884,014.24元;2016年11月29日至12月14日賣出1,268,797股,賣出金額為11,086,537.66元。

  (4)“首申投資”賬戶

  首申投資2012年12月由武某軍、熊某斌出資設立,執行事務合伙人武某軍。根據2017年2月17日工商登記變更,首申投資合伙人變為葉某濤、上海正西商貿服務中心,執行事務合伙人變更為葉某濤。

  該賬戶2014年7月4日開立于招商證券上海翔殷路證券營業部,資金賬戶019××××286,下掛上海股東賬戶B88××××975和深圳股東賬戶080××××145;2015年6月9日開立融資融券賬戶,資金賬戶997××××238,下掛上海信用股東賬戶E03××××303和深圳信用股東賬戶068××××995。

  該賬戶的普通賬戶未交易過“寶新能源”,信用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為:2016年9月23日至10月31日買入3,167,700股,買入金額為25,406,505.14元;2016年9月22日至11月2日賣出7,024,933股,賣出金額為57,522,203.55元。

  (5)“巴菲特8號”賬戶

  巴菲特8號系私募基金產品,產品管理人為中投首善,法定代表人為葉某濤。

  該賬戶2016年12月15日開立于國金證券,下掛上海股東賬戶B88××××617和深圳股東賬戶089××××946;2016年12月15日開立信用賬戶,下掛上海信用股東賬戶E04××××920和深圳信用股東賬戶068××××608。

  該賬戶的普通賬戶未交易過“寶新能源”,信用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為:2016年12月23日至30日買入“寶新能源”2,694,200股,買入金額為24,991,486元。敏感期內未賣出。

  (6)“博郁投資”賬戶

  博郁投資2012年12月由吳正新(出資900萬元)、熊某斌(出資100萬元)設立,執行事務合伙人為吳正新。根據2017年1月工商變更,博郁投資合伙人變更為永新同盈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萊州市農業科學院,執行事務合伙人變更為永新同盈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該賬戶2013年7月26日開立于海通證券上海共和新路營業部,資金賬號008××××538,下掛1個上海股東賬戶B88××××060和1個深圳股東賬戶080××××291;2017年1月4日在中信證券山東萊州文化東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990××××850,下掛1個上海股東賬戶B88××××471和1個深圳股東賬戶080××××498。

  該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為:2016年11月9日買入2,000股,買入金額為16,820.00元。敏感期內未賣出。

  (7)“西藏泓杉”普通賬戶、信用賬戶

  “西藏泓杉”賬戶2011年6月21日開立于中信證券湖南分公司,資金賬號180××××978,下掛1個上海股東賬戶B88××××591和1個深圳股東賬戶080××××256;2012年9月11日開立信用賬戶,資金賬號800××××435,下掛1個上海信用賬戶E00××××966和1個深圳信用賬戶068××××822。

  該賬戶普通賬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為:2016年9月23日至12月27日買入1,330,000股,買入金額為10,922,906.00元;2016年10月26日擔保品劃入250,000股;2016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賣出1,380,000股,賣出金額為11,849,851.50元。

  信用賬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為:2016年9月20日至12月30日買入25,837,175股,買入金額為225,235,378.80元;2016年10月26日擔保品劃出250,000股;2016年9月14日至12月8日賣出5,069,474股,賣出金額為43,319,598.00元。

  (8)“上海源裕”賬戶

  “上海源裕”賬戶2013年8月6日開立,資金賬戶100××689,下掛上海股東賬戶B88××××999、B88××××999(滬港通)和深圳股東賬戶080××××510;2013年8月6日開立融資融券賬戶,資金賬戶100××690,下掛上海股東賬戶E01××××711和深圳股東賬戶068××××796。

  該賬戶的普通賬戶未交易過“寶新能源”,信用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為:2016年9月20日買入“寶新能源”313,100股,買入金額為2,552,837.02元。

  2. 賬戶資金劃轉情況

  “華寶輝煌1012”賬戶2016年11月21日至12月30日買入“寶新能源”資金來自于華寶輝煌1012信托計劃,該信托計劃委托人和受托人均為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寶信托),受益人包括A類權益人和B類權益人。A權益人為華寶信托,出資2.4億元,獲取8.5%的固定年化收益。B類權益人為首鑫投資,出資1.2億元,獲取剩余收益。

  “首善集團”賬戶2016年9月14日至11月23日買入“寶新能源”的資金來自于首申投資、吳正新、永新金源商貿中心(有限合伙)、寶麗華集團等銀行賬戶。

  “首鑫投資”賬戶2016年9月20日至30日買入“寶新能源”的資金來自于上海花千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首申投資等銀行賬戶。

  “首申投資”賬戶2016年9月23日至10月31日買入“寶新能源”使用的是信用賬戶,資金來源于融資。

  “巴菲特8號”賬戶2016年12月23日至30日買入“寶新能源”使用的是信用賬戶,資金來源于融資。

  “博郁投資”賬戶2016年11月9日買入“寶新能源”的資金來自于首申投資銀行賬戶。

  “西藏泓杉”普通賬戶2016年1月6日、1月8日、1月12日由吳正新、首申投資銀行賬戶合計轉入保證金12,990,000元,3月7日、4月29日中投首善銀行賬戶合計轉入保證金3,000萬元,3月10日永新縣現代綜合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永新縣聯合投資發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銀行賬戶代首善付款轉入2,000萬元。“西藏泓杉”信用賬戶2016年9月7日向中投首善轉出1050萬元。2016年9月23日至12月27日買入“寶新能源”的資金來自于股票質押融資。

  “上海源裕”賬戶2016年9月20日買入“寶新能源”使用的是信用賬戶,資金來源于融資。

  3. 賬戶交易特征

  賬戶組于2015年2月16日首次交易“寶新能源”,2016年9月份開始大量買入。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賬戶組累計凈買入“寶新能源”71,948,068股,凈買入數量及金額相比內幕信息形成前加倍放大,買入意愿強烈,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時間基本一致。賬戶組存在新開立賬戶情況,開戶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時間基本一致。交易異常性明顯。

  上述事實,有相關公告、詢問筆錄、通話記錄、相關證券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料、相關產品合同、協議及情況說明、電子設備取證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首善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首善集團董事長吳正新是對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在聽證中,首善集團及吳正新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內幕信息形成日認定錯誤。2016年9月13日,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未達成任何收購意向,涉案內幕信息尚未形成。2017年1月3日,寶新能源股票停牌后,涉案收購交易仍可能發生變化,仍未完全確定。

  第二,吳正新決策交易寶新能源股票時不知悉內幕信息。吳正新于2016年9月與寶新能源、東方富海相關人員會面過程中,涉案收購信息尚未形成,吳正新不可能在當時獲知本案內幕信息。

  第三,首善集團及相關主體系基于合理理由交易寶新能源股票。吳正新一直關注和研究寶新能源股票,早在2016年9月之前就已作出了交易決策,并開始著手進行交易準備,相關交易不屬于異常交易,更不屬于“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

  綜上,首善集團、吳正新請求免于處罰。

  經復核,我會認為:

  第一,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雙方人員于2016年9月13日的會面商談,是在吳正新積極介紹,雙方經前期接觸、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參會人員包括寶麗華集團、寶新能源實際控制人葉某能,寶麗華集團總裁溫某,寶新能源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寧某喜,東方富海董事長、執行事務合伙人陳某,東方富海合伙人程某博、刁某桓、匡某明、劉某生等雙方核心管理人員。根據參會人員的詢問筆錄、筆記,會上雙方表達了合作意向,探討了寶新能源對東方富海先增資后收購的合作方式。此次會面后,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的合作進入實質操作階段,雙方進一步洽談合作事項,組織進行盡職調查,起草合作框架協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三款“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初始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的規定,認定2016年9月13日為本案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律法規未對內幕信息的確定性作出明確要求,當事人提出的認定內幕信息應當考慮“確定性”因素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我會認為,內幕信息的確定性是指信息內容的確定性,而不是當事人所稱信息所涉事項的確定性。內幕信息所涉事項在推進過程中,會受到多方因素的影響,可能完成,也可能未完成,可能完全按照當初的計劃或方案完成,也可能經調整后完成。這是內幕信息所涉事項的不確定性,但不影響內幕信息形成時其內容的確定性。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進行股權合作,寶新能源對東方富海先增資后收購,該內幕信息的內容具備確定性,而非當事人所稱不具備確定性。我會對當事人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第二,吳正新為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股權合作的中間介紹人,參與了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的合作協商,積極促成雙方合作事項達成。2016年8月2日,首善集團與寶新能源的控股股東寶麗華集團簽訂全面戰略合作協議,首善集團與寶麗華集團、寶新能源開展全面戰略合作。吳正新于2016年9月4日介紹寶新能源和東方富海雙方董事長認識,并于2016年9月5日專程到東方富海推薦寶新能源。2016年9月13日,吳正新組織東方富海陳某等一行考察寶新能源并召開座談會,會上討論了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合作的初步方案。開會洽談時,吳正新在場,因此,認定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為2016年9月13日有充分的事實依據。我會對當事人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第三,我會認為,首善集團賬戶組交易異常性明顯。一是賬戶組中的部分賬戶為新開立賬戶,開戶的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時間基本一致。二是賬戶組使用的資金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于融資,融資手段包括信托計劃、股票質押、信用賬戶等,資金的變化情況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時間基本一致。三是賬戶組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時間基本一致。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賬戶組買入意愿強烈,決策果斷。我會將當事人控制的賬戶組作為一個整體來考量,認定其交易異常。此外,當事人提出的交易“寶新能源”是基于長期看好標的股票發展前景和前期制作的《寶新能源000690投資分析要點》的申辯意見,與其反復買賣標的股票的交易行為不符,不足以排除其利用了內幕信息交易標的股票的嫌疑。我會對當事人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首善集團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吳正新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9月5日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劉興旺)

  〔2019〕99號

  當事人:劉興旺,男,1972年7月出生,廣東寶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新資產)總經理,住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劉興旺內幕交易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新能源)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了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劉興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6年8月2日,首善集團與寶新能源控股股東廣東寶麗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麗華集團)簽訂全面戰略合作協議,首善集團與寶新能源、寶麗華集團在投資與資產管理、新三板投融資、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稅收籌劃和財富管理等四個方面開展全面戰略合作。

  2016年9月4日,首善集團董事長吳某新介紹寶新能源董事長寧某喜與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富海)董事長陳某認識。

  2016年9月5日,吳某新到深圳東方富海,向陳某等人介紹寶新能源,為東方富海與寶新能源的股權合作牽線搭橋。

  2016年9月7日,東方富海匡某明給吳某新發送了主題為東方富海2015年度工作報告摘要的電子郵件。9月8日,吳某新將該郵件轉發給寶新能源子公司寶新資產總經理劉興旺。

  2016年9月13日,吳某新帶著東方富海陳某等一行前往廣東省梅州市考察寶新能源。在此次考察中,陳某等見了寶新能源實際控制人葉某能、寶麗華集團總裁溫某、寧某喜、劉興旺等人,雙方探討了合作基礎,表達了合作意向。

  2016年9月26日,吳某新和寶新能源葉某能、寧某喜等一行到深圳回訪東方富海,見了東方富海陳某等人,進一步探討雙方合作。

  2016年9月28日,寶新能源寧某喜召集公司內部會議,會上寧某喜談到擬通過受讓或增資等形式獲得東方富海股權,要求公司相關部門列出盡調計劃,研究寶新能源對東方富海進行收購需要的決策程序,并與東方富海溝通探討具體的收購方式。9月29日,寶新能源曹某將28日會議紀要郵件發送給參會人員劉興旺等人。

  2016年11月1日,寶新能源寧某喜到深圳。寧某喜和東方富海陳某決定雙方進行盡職調查。寧某喜通知劉興旺等人組織中介機構到東方富海進行盡職調查。

  2016年11月2日,陳某邀請東方富海投委會秘書長陸某陽等8人加入微信群聊,陳某通知所有人稱,寶新能源周一進場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各部門要進行充分的準備,明天上午十點我們專門開個會,請大家準時參加,與寶新能源的戰略合作對公司很重要,特別是秘書處和財務處,董秘要把相關資料提前準備好。

  2016年11月7日至15日,寶新能源寧某喜、劉興旺等7人及相關中介機構人員到東方富海進行盡職調查。11月7日,寧某喜、劉興旺及其他參與盡職調查人員與東方富海陳某等召開盡職調查碰頭會。

  11月7日,東方富海張某坤將盡職調查資料清單發送東方富海陳某、陸某陽等人郵箱。

  11月8日,寶新能源和東方富海就盡職調查事項簽署《保密協議》。

  11月15日至16日,寶新能源投資部起草盡職調查報告,并將郵件發送劉興旺等人。11月底盡職調查報告定稿。

  2016年12月9日至11日,東方富海在梅州召開高級管理人員會議,寶新能源葉某能、溫某、寧某喜等人參與接待。

  2016年12月25日,東方富海起草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合作框架協議。2016年12月30日,東方富海起草雙方合作的附件文件,郵件發送陸某陽等人,并在收市后開會進行討論修改。

  2017年1月2日,吳某新、寶新能源葉某能、寧某喜、溫某等人與東方富海陳某等人會面,繼續推動雙方股權合作事項。當日,寶新能源申請停牌。

  2017年1月13日,寶新能源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寶麗華集團將其所持111,183,325股寶新能源股票(占公司總股本的5.11%)協議轉讓給寧某喜,將其所持108,794,395股寶新能源股票(占公司總股本的5%)轉讓給萍鄉市富海久泰投資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東方富海員工持股平臺,以下簡稱富海久泰)。2017年2月25日,寶新能源發布關于受讓暨增資深圳東方富海股份涉及關聯交易的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2月27日開市起復牌。

  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的上述股權合作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開前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9月13日,公開于2017年2月25日,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25日。劉興旺為寶新能源全資子公司寶新資產的總經理,其通過參加相關合作事項的洽談及盡職調查,知悉了內幕信息,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為2016年9月13日。

  二、劉興旺內幕交易“寶新能源”

  (一)劉興旺實際控制賬戶的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劉興旺實際控制“杜某仙”、“劉某森”和“劉某娥”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

  劉興旺承認,“杜某仙”、“劉某森”和“劉某娥”賬戶由其操作。根據電子取證信息,該3個賬戶交易寶新能源股票的下單MAC地址與劉興旺本人使用的筆記本電腦一致。

  (二)賬戶組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賬戶組共買入“寶新能源”266,800股,賣出246,000股。經計算,該賬戶組盈利42,340.26元。

  1. “杜某仙”賬戶

  “杜某仙”賬戶1999年3月8日在廣發證券西安南廣濟街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18×××07,下掛上海股東賬戶A31××××993和深圳股東賬戶003××××652。

  該賬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為:2016年10月17日買入10,000股,買入金額為81,200元,2016年11月1日賣出10,000股,賣出金額為83,100元,2016年11月18日買入29,800股,買入金額為256,876元,2016年12月15日賣出10,000股,賣出金額為86,900元。

  2. “劉某森”賬戶

  “劉某森”賬戶1999年3月8日在中投證券開立,資金賬戶18×××60,下掛上海股東賬戶A32××××429和深圳股東賬戶006××××255;2016年11月15日開通信用賬戶19×××71,下掛上海信用股東賬戶E04××××663和深圳信用股東賬戶060××××306。

  該普通賬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為:2016年11月16、17日買入68,000股,買入金額為577,880元;2016年11月30日賣出,賣出金額為583,140元。

  信用賬戶交易的情況為:2016年12月30日買入1,000股,買入金額為9,260元。

  (3)“劉某娥”賬戶

  “劉某娥”賬戶2007年6月21日在中投證券開立,資金賬戶18×××88,下掛上海股東賬戶A41××××778和深圳股東賬戶008××××037。

  該賬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為:2016年10月17日買入50,000股,買入金額為407,000元,2016年11月1日賣出50,000股,賣出金額為415,000元;2016年11月17日買入108,000股,買入金額為922,900元,2016年11月25日、30日、12月14日賣出,賣出金額為930,980元。

  (三)賬戶資金情況

  “杜某仙”賬戶2016年11月16日買入“寶新能源”資金為賬戶內的原有資金。

  “劉某森”賬戶2016年11月16日、17日買入“寶新能源”資金為賬戶內的原有資金。

  “劉某娥”賬戶2016年11月17日買入“寶新能源”資金為賬戶內的原有資金。

  (四)賬戶交易特征

  劉興旺于2016年9月13日知悉內幕信息后,于2016年10月17日開始買入“寶新能源”。2016年11月7日至16日,劉興旺參與寶新能源到東方富海的盡職調查工作,進一步了解雙方合作進展后,于2016年11月16、17日利用賬戶組繼續買入“寶新能源”,買入量加倍放大。賬戶組買入“寶新能源”時間與劉興旺獲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基本一致,交易異常性明顯。

  上述事實,有相關公告、詢問筆錄、通話記錄、相關證券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料、相關產品合同、協議及情況說明、電子設備取證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劉興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在聽證中,劉興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涉案內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9月13日的認定不能成立。2016年9月13日,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相關人員僅進行了初步接觸,并未形成收購意向。至2017年1月停牌時,涉案收購交易仍可能發生變化,仍不能完全確定。

  第二,劉興旺知悉本案內幕信息時間應為2017年1月份。劉興旺2016年9月13日參與會談、11月參與盡職調查時尚未知悉本案內幕信息。

  第三,劉興旺賬戶組交易不異常。劉興旺是基于關注公司業績和未來發展前景買賣股票,與本案內幕信息沒有任何關聯,相關交易不構成明顯異常,更不屬于“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

  第四,劉興旺積極配合調查,盡自己所能向調查人員提供有關信息,符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

  綜上,劉興旺請求免于處罰。

  經復核,我會認為:

  第一,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雙方人員于2016年9月13日的會面商談,是在吳某新積極介紹,雙方經前期接觸、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參會人員包括寶麗華集團、寶新能源實際控制人葉某能,寶麗華集團總裁溫某,寶新能源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寧某喜,東方富海董事長、執行事務合伙人陳某,東方富海合伙人程某博、刁某桓、匡某明、劉某生等雙方核心管理人員。根據參會人員的詢問筆錄、筆記,會上雙方表達了合作意向,探討了寶新能源對東方富海先增資后收購的合作方式。此次會面后,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的合作進入實質操作階段,雙方進一步洽談合作事項,組織進行盡職調查,起草合作框架協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三款“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初始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的規定,認定2016年9月13日為本案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會對當事人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第二,當事人為寶新能源全資子公司寶新資產的總經理,參與了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合作事項的洽談及盡職調查工作,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為2016年9月13日。2016年9月8日,劉興旺收到吳某新轉發的東方富海相關資料。2016年9月13日,劉興旺參與接待東方富海陳某一行,在座談會上首次知悉了寶新能源和東方富海股權合作事項。2016年9月28日,劉興旺參加寶新能源的內部討論會,進一步獲悉寶新能源收購東方富海股權的意向。2016年11月,劉興旺組織并參與寶新能源到東方富海的盡職調查工作,掌握雙方合作的進展情況。當事人提出的2016年9月13日內幕信息尚未形成,直至2017年1月初才知悉內幕信息的申辯意見,我會不予采納。

  第三,當事人系本案知悉內幕信息人員,其在知悉內幕信息后,內幕信息公開前,實際控制賬戶組賬戶交易標的股票,已構成內幕交易。賬戶組買入“寶新能源”的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及盡調等實質性進展時間基本一致,交易存在明顯異常。當事人提出的基于關注公司業績和未來發展前景買賣股票,涉案交易是當事人常規交易行為等申辯意見,都不足以排除其利用了內幕信息交易標的股票的嫌疑。我會對當事人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第四,劉興旺積極配合調查,提供了重要線索,對案件的查處起到了一定作用,具有《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述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情形。我會在事先告知書中擬對當事人的量罰已經充分考慮當事人的上述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劉興旺違法所得42,340.26元,并處以84,680.52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9月5日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陸朝陽)

  〔2019〕100號

  當事人:陸朝陽,男,1971年12月出生,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富海)投委會秘書處秘書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陸朝陽內幕交易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新能源)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了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陸朝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6年8月2日,首善集團與寶新能源控股股東廣東寶麗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麗華集團)簽訂全面戰略合作協議,首善集團與寶新能源、寶麗華集團在投資與資產管理、新三板投融資、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稅收籌劃和財富管理等四個方面開展全面戰略合作。

  2016年9月4日,首善集團董事長吳某新介紹寶新能源董事長寧某喜與東方富海董事長陳某認識。

  2016年9月5日,吳某新到深圳東方富海,向陳某等人介紹寶新能源,為東方富海與寶新能源的股權合作牽線搭橋。

  2016年9月7日,東方富海匡某明給吳某新發送了主題為東方富海2015年度工作報告摘要的電子郵件。9月8日,吳某新將該郵件轉發給寶新能源子公司廣東寶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新資產)總經理劉某旺。

  2016年9月13日,吳某新帶著東方富海陳某等一行前往廣東省梅州市考察寶新能源。在此次考察中,陳某等見了寶新能源實際控制人葉某能、寶麗華集團總裁溫某、寧某喜、劉某旺等人,雙方探討了合作基礎,表達了合作意向。

  2016年9月26日,吳某新和寶新能源葉某能、寧某喜等一行到深圳回訪東方富海,見了東方富海陳某等人,進一步探討雙方合作。

  2016年9月28日,寶新能源寧某喜召集公司內部會議,會上寧某喜談到擬通過受讓或增資等形式獲得東方富海股權,要求公司相關部門列出盡調計劃,研究寶新能源對東方富海進行收購需要的決策程序,并與東方富海溝通探討具體的收購方式。9月29日,寶新能源曹某將28日會議紀要郵件發送給參會人員劉某旺等人。

  2016年11月1日,寶新能源寧某喜到深圳。寧某喜和東方富海陳某決定雙方進行盡職調查。寧某喜通知劉某旺等人組織中介機構到東方富海進行盡職調查。

  2016年11月2日,陳某邀請東方富海投委會秘書處秘書長陸朝陽等8人加入微信群聊,陳某通知所有人稱,寶新能源周一進場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各部門要進行充分的準備,明天上午十點我們專門開個會,請大家準時參加,與寶新能源的戰略合作對公司很重要,特別是秘書處和財務處,董秘要把相關資料提前準備好。

  2016年11月7日至15日,寶新能源寧某喜、劉某旺等7人及相關中介機構人員到東方富海進行盡職調查。11月7日,寧某喜、劉某旺及其他參與盡職調查人員與東方富海陳某等召開盡職調查碰頭會。

  11月7日,東方富海張某坤將盡職調查資料清單發送東方富海陳某、陸朝陽等人郵箱。

  11月8日,寶新能源和東方富海就盡職調查事項簽署《保密協議》。

  11月15日至16日,寶新能源投資部起草盡職調查報告,并將郵件發送劉某旺等人。11月底盡職調查報告定稿。

  2016年12月9日至11日,東方富海在梅州召開高級管理人員會議,寶新能源葉某能、溫某、寧某喜等人參與接待。

  2016年12月25日,東方富海起草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合作框架協議。2016年12月30日,東方富海起草雙方合作的附件文件,郵件發送陸朝陽等人,并在收市后開會進行討論修改。

  2017年1月2日,吳某新、寶新能源葉某能、寧某喜、溫某等人與東方富海陳某等人會面,繼續推動雙方股權合作事項。當日,寶新能源申請停牌。

  2017年1月13日,寶新能源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寶麗華集團將其所持111,183,325股寶新能源股票(占公司總股本的5.11%)協議轉讓給寧某喜,將其所持108,794,395股寶新能源股票(占公司總股本的5%)轉讓給萍鄉市富海久泰投資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東方富海員工持股平臺,以下簡稱富海久泰)。2017年2月25日,寶新能源發布關于受讓暨增資深圳東方富海股份涉及關聯交易的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2月27日開市起復牌。

  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的上述股權合作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開前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9月13日,公開于2017年2月25日,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25日。陸朝陽為東方富海的投委會秘書處秘書長,通過參與寶新能源對東方富海的盡職調查,知悉了內幕信息,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于2016年11月7日。

  二、陸朝陽內幕交易“寶新能源”

  (一)陸朝陽實際控制賬戶的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陸朝陽實際控制“何某娣”和“曹某華”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

  陸朝陽承認其控制了“何某娣”和“曹某華”賬戶。賬戶組買入“寶新能源”的資金來源于陸朝陽。其中,“何某娣”賬戶2016年12月20日買入“寶新能源”資金來自于2016年11月24日、25日陸朝陽賬戶的轉賬存入;“曹某華”賬戶2016年12月21日買入“寶新能源”資金來自于2016年11月29日陸朝陽賬戶的轉賬存入。此外,根據電子取證信息,“何某娣”和“曹某華”賬戶交易“寶新能源”的下單手機號為陸朝陽使用的手機號碼,MAC地址與陸朝陽使用的電腦一致。

  (二)賬戶組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賬戶組共買入“寶新能源”98,100股,金額909,866元,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全部賣出,金額914,292元。經計算,該賬戶組盈利2,077.74元。

  (1)“何某娣”賬戶

  “何某娣”賬戶2007年6月21日在國信證券寧波百丈東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570××××××377,下掛上海股東賬戶A37××××799和深圳股東賬戶007××××595。

  該賬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為:2016年12月20日買入20,400股,金額187,068元;2016年12月26日賣出,金額190,128元。

  (2)“曹某華”賬戶

  “曹某華”賬戶2001年6月4日在國信證券深圳泰然九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190××××××896,下掛上海股東賬戶A33××××627和深圳股東賬戶003××××272,2013年3月9日開立融資融券賬戶,下掛上海信用賬戶E00××××056和深圳信用賬戶060××××882。

  該賬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寶新能源”的情況為:2016年12月21日買入77,700股,金額722,789元;2016年12月26日賣出,金額724,164元。

  (三)賬戶交易特征

  2016年11月,陸朝陽參加了寶新能源對東方富海的盡職調查,知悉了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股權合作事項的內幕信息后,于2016年12月20日、21日利用上述2個賬戶買入“寶新能源”,交易異常性明顯。

  上述事實,有相關公告、詢問筆錄、通話記錄、相關證券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料、相關產品合同、協議及情況說明、電子設備取證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陸朝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在聽證中,陸朝陽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陸朝陽于2016年12月30日才知悉內幕信息,此前參與寶新能源對東方富海的盡職調查只是例行性的日常工作。

  第二,陸朝陽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且“賣出”寶新能源股票,在內幕信息公開時已不持有“寶新能源”,其沒有利用信息優勢不當獲利的主觀目的和客觀事實。此外,本次交易沒有明顯異常,與陸朝陽一貫交易習慣相符合,其買入寶新能源股票是基于長期跟蹤研究該公司。

  第三,陸朝陽積極配合調查,在調查組尚未掌握其違法事實時,主動向調查組陳述自己的涉案交易事實。

  綜上,陸朝陽請求免于處罰。

  經復核,我會認為:

  第一,陸朝陽作為東方富海投委會秘書處秘書長,參與了寶新能源對東方富海的盡職調查,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為2016年11月7日。該日,陸朝陽參加了東方富海盡職調查碰頭會。會上,寶新能源董事長寧某喜和東方富海董事長陳某談到雙方股權合作、簽訂保密協議等事項。會后,陸朝陽收到東方富海張某坤發送的附件為《東方富海盡職調查資料清單—寶麗華》郵件,該附件“公司規劃發展”部分明確列明寶新能源控股后,東方富海與寶新能源各項業務合作設想。此外,由東方富海填寫的《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檔案》,列明陸朝陽為寶新能源與東方富海合作事宜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為2016年11月7日。我會對當事人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第二,陸朝陽知悉內幕信息,使用賬戶組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寶新能源”,已構成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即使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賣出股票也不影響其交易行為已構成違法的認定。當事人提出的其買入寶新能源股票是基于長期跟蹤研究該公司,與其一貫交易習慣相符合,交易時間間隔長等申辯意見,都不足以排除其利用了內幕信息交易標的股票的嫌疑。我會對當事人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第三,我會在調查、審理中已經關注到陸朝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說明涉案相關情況的事實,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已是考慮到上述情節的結果。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陸朝陽違法所得2,077.74元,并處以1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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