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貴陽分行3宗違規遭罰 辦資本項目收付越紅線
北京9月26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貴匯罰〔2019〕3號)顯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以下簡稱:“招商銀行貴陽分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違規辦理資本項目收付行為,辦理開戶見證業務未審核簽證,結售匯月報表數據錯報。
上述事實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十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交通銀行開辦代理境外分支機構開戶見證業務的批復》(匯復〔2010〕208號)和《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第二十三條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和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省分局對招商銀行貴陽分行警告、罰款人民幣8萬元。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十七條規定: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第二十三條規定: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外匯局報送結售匯、綜合頭寸等數據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相關報表和資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對和及時糾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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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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