閏土股份收2億補助未及時信披 董事長阮靜波吃警示函
北京11月21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2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浙江閏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閏土股份”,002440.SZ)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紹興市上虞區杭州灣綜合管理辦公室2.23億元專項政府補助,占公司2018年經審計凈利潤的16.97%,閏土股份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19年8月31日在公司《2019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上述政府補助可能影響公司2018年至2022年報表數據,閏土股份至今未予披露其長期影響。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條等有關規定。閏土股份董事長阮靜波、總經理徐萬福、董事會秘書劉波平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閏土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對阮靜波、徐萬福、劉波平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并分別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浙江證監局要求閏土股份于2019年12月1日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并要求三名當事人于2019年11月20日下午2點30分到浙江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經記者查詢發現,閏土股份成立于2004年12月16日,注冊資本11.51億元,于2010年7月6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當事人阮靜波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張愛娟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92億股,持股比例16.83%,阮靜波為第二大股東,持股1.81億股,持股比例15.76%,徐萬福為第八大股東,持股1274.24萬股,持股比例1.11%。
當事人阮靜波自2014年10月14日起任閏土股份董事長,自2014年1月29日任董事,任期至2020年4月23日;徐萬福自2007年12月8日起任董事,自2014年4月23日至今任總經理;劉波平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今任董事會秘書,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今任副總經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浙江閏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浙江閏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8日,你公司收到紹興市上虞區杭州灣綜合管理辦公室222,838,742.78元專項政府補助,占公司2018年經審計凈利潤的16.97%,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19年8月31日在公司《2019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上述政府補助可能影響公司2018年至2022年報表數據,你公司至今未予披露其長期影響。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等有關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請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你公司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1月13日
關于對阮靜波、徐萬福、劉波平采取監管談話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阮靜波、徐萬福、劉波平:
2019年6月28日,浙江閏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閏土股份”)收到紹興市上虞區杭州灣綜合管理辦公室222,838,742.78元專項政府補助,占閏土股份2018年經審計凈利潤的16.97%。閏土股份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19年8月31日在《2019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政府補助可能影響閏土股份2018年至2022年報表數據,閏土股份至今未予披露其長期影響。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條等有關規定,閏土股份董事長阮靜波、總經理徐萬福、董事會秘書劉波平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阮靜波、徐萬福、劉波平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并分別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請阮靜波、徐萬福、劉波平于2019年11月20日下午2點30分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并于2019年12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行政相對人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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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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