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豐三內幕交易當事人被處罰 沒收所得罰款8萬元
新浪財經訊 12月31日,廣東證監局披露對內幕交易湖南新五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五豐)股票當事人的處罰決定。
經查明,陳良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7年5月,為解決將湖南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糧油集團,該公司為新五豐的控股股東)100%股權劃轉給湖南省現代農業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農業集團)后產生的現代農業集團與新五豐同業競爭問題,湖南省有關政府主管部門開始醞釀將湖南天心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心種業,該公司的控股股東為現代農業集團,)并入新五豐,做大做強做優新五豐事宜。
2017年5月15日,現代農業集團籌備組在公司14樓召開擴大會議,由董事長許某主持會議,參加人員包括楊某生等,張某泉等列席了會議,會議決定將天心種業裝入新五豐,解決新五豐與現代農業集團的同業競爭問題。
2017年5月15日至6月4日,現代農業集團籌備組安排人員與有關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業務人員之間多次就新五豐收購天心種業事項的具體方案進行了討論研究。
2017年6月8日,湖南省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發文將糧油集團100%股權劃轉至現代農業集團。
2017年6月17日,新五豐發布《關于控股股東股權無償劃轉的提示性公告》和《關于控股股東股權無償劃轉提示性公告的補充公告》,對湖南省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將持有的新五豐控股股東糧油集團100%股權無償劃轉至現代農業集團的事項進行了公告。
2017年6月19日,現代農業集團籌備組在公司14樓會議室召開了籌備組工作(擴大)會議,楊某生等人參加了會議,張某泉等人列席會議,會議決定成立領導小組,推動天心種業和新五豐重組事宜,確定將天心種業裝入新五豐。
2017年6月27日,新五豐召開總經理辦公會,商討以詢價方式聘任中介機構開展新五豐對天心種業的并購重組事宜。
2017年7月3日,現代農業集團召集新五豐、天心種業、招商證券和啟元律師事務所的相關人員,開會商討新五豐擬收購天心種業的事項,初步確定新五豐收購天心種業的時間等計劃安排。
2017年7月7日,根據湖南省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相關工作要求,當天股市收市后,新五豐董事長邱某安排公司董秘聯系上海證券交易所,辦理停牌事宜。
2017年7月10日,新五豐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稱公司正在籌劃非公開發行事項,該事項可能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公司股票自7月10日起開始停牌。
綜上,新五豐以發行股份和支付現金購買天心種業資產行為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相關事項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5月15日至7月10日。楊某生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陳良鳳內幕交易“新五豐”情況
(一)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情況
何某林與陳良鳳系夫妻關系,共同居住。何某林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楊某生是黨校同學,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二人存在12次電話聯系。陳良鳳與他人的微信聊天內容顯示,其本人知悉新五豐相關停牌信息。
(二)“陳良鳳”賬戶交易情況
“陳良鳳”賬戶于2010年2月11日開立,由其本人實際控制和決策。2017年7月6日至7日,該賬戶合計買入“新五豐”74,500股,買入金額481,270.00元。內幕信息敏感期外,“陳良鳳”賬戶將持有的74,500股“新五豐”全部賣出,賣出金額371,757元,實際虧損110,328.33元。
(三)交易資金情況
“陳良鳳”賬戶買入“新五豐”的資金主要來源于陳良鳳家庭資金11萬元及其向朋友的借款37萬元。
(四)陳良鳳買賣“新五豐”的交易異常特征
“陳良鳳”賬戶買入“新五豐”股票時間、資金變動時間與內幕信息公開時間高度吻合,與其丈夫何某林和內幕信息知情人楊某生聯系吻合。“陳良鳳”賬戶自開戶以來首次交易“新五豐”股票,存在突擊轉入資金的行為,交易特征明顯異常。陳良鳳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不能提供正當理由或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會議記錄、相關人員談話筆錄、通訊記錄、銀行及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陳良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對陳良鳳處以5萬元罰款。
經查明,方新湖、劉靜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方新湖、劉靜內幕交易“新五豐”情況
(一)方新湖、劉靜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楊某生存在聯絡
方新湖與劉靜系夫妻關系,共同居住。方新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楊某生系朋友關系,二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50次電話聯系。
(二)“劉靜”賬戶交易情況
“劉靜”賬戶于2016年8月25日開立,由劉靜負責操作,該賬戶交易“新五豐”由方新湖、劉靜二人共同商議決策。2017年7月6日,“劉靜”賬戶買入“新五豐”15,400股,買入金額99,638元。11月3日,“劉靜”賬戶賣出“新五豐”15,400股,成交金額101,026元,實際獲利953.73元。
(三)交易資金情況
“劉靜”賬戶買入“新五豐”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方新湖和劉靜的家庭共有財產。
(四)“劉靜”賬戶買賣“新五豐”的交易異常特征
“劉靜”賬戶資金變動和交易“新五豐”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過程高度吻合。“劉靜”賬戶自開戶以來首次交易“新五豐”且僅交易該股票,存在突擊轉入資金行為,交易特征明顯異常。方新湖、劉靜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不能提供正當理由或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會議記錄、相關人員談話筆錄、通訊記錄、銀行及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方新湖、劉靜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 沒收方新湖和劉靜違法所得953.73元,并處以3萬元罰款。
- 標簽:
- 編輯:李娜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