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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疑有外遇妻逼其簽“賣身契” 婚內協議有效嗎

  •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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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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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疑有外遇簽賣身契
婚內協議能否救婚姻

導語:近日,網上爆出一男子因被懷疑有外遇而被逼無奈簽下“賣身契”。后因覺得妻子無理,將其妻告上法庭。

[本期關鍵詞:婚內協議] [往期回顧] 事件還原:男子被疑有外遇簽下“賣身契”

“一把手”被妻懷疑不忠

張明與妻子趙花現今均已是不惑之年。早年相識相戀時,兩人的家庭背景相近,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二人的差距逐漸拉大。張明因努力鉆研,成為某國企的一把手。趙花沒什么文化也不愛學習,成了家庭主婦。二人的共同語言也越來越少,張明很少回家,即使回家也與妻子很少說話。而趙花懷疑丈夫在外拈花惹草,又沒有證據。于是,張明每次回家,她都要找機會提起并求證自己的懷疑。張明在妻子的追問下,更不愿回家。

妻子到單位“又哭又鬧”

家庭的生活開銷和孩子的教育費用一直是靠張明的收入支持,但張明經常不回家后,又不怎么給妻子錢,趙花又要過日子又要支付孩子的教育費用,很快便捉襟見肘。

2011年11月的一天,張明正在上班,趙花突然闖入他的辦公室,邊哭邊鬧。張明很珍惜自己多年努力打拼換來的職務,他不想因妻子的無理取鬧斷送前程。于是好言安慰將趙花勸回了家,表示一切好商量。

夫妻簽訂婚內協議

當晚,張明回到家,趙花拿出準備好的協議讓他簽。理由是,只有張明認可協議內容,才表明他沒有外心。趙花表示此后也不再到單位去鬧。

簽協議當天,張明按照協議約定,將自己的工資存折交給趙花,趙花可隨時提取錢款以備家庭生活之需。之后,趙花又讓張明辦理過戶,房子、車子都“約”好過戶到趙花名下,歸趙花所有。張明雖有些不情愿,但害怕趙花“鬧事”,勉強配合過了戶。

前不久,張明拿著與妻子簽訂的協議去向律師咨詢。律師看過后說:“你簽的這份協議幾乎等于賣身契。”這令張明大吃一驚。

告上法庭請求認定無效

原來,協議中約定,張明和趙花夫妻現有的房子、車子等一應財產全部歸趙花一人所有,張明此外發生的任何債務與趙花名下的財產無關。另外,無論今后二人是否存在夫妻關系,張明都要按月給付趙花生活費,數目為其全部收入的四分之三,二人之子的教育等費用全部由張明負擔。

“夫妻之間存在互相扶助的義務,前提是一方因故喪失勞動能力,另一方在離婚后應適當給付扶養費,現在趙花身體健康,智力正常,并未喪失勞動能力,簽訂這樣的條款,未免過分。”律師認為,這是一紙條件嚴重不對等的“不平等條約”。律師告訴張明,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這紙協議剝奪了張明對夫妻財產的所有權,并且剝奪了他今后所有收益的平等所有和使用權,顯失公平,應該予以撤銷。
 

網友口述:婚內協議能否救得了婚姻

網友A:懷孕期老公出軌 我為孩子撫養權簽協議

我懷孕3個月老公就出軌了,8個月的時候被我抓到,他寫了懺悔書保證。雖然我對他很失望很難再面對他相信他,但是我不想我的寶寶一出生就面對父母離異的局面。但又怕若干年后他又犯錯,鬧起來離婚他要跟我爭孩子撫養權(我知道現在離婚,就是孩子2周歲內的一般撫養權歸女方)。所以我想簽個婚內協議,內容基本如下:
1、雙方將來不論什么原因、誰的錯誤離婚了,不論男方在經濟上是否優于女方,孩子的撫養權監護權始終歸女方,男方不可跟女方爭。
2、假如離婚的原因是男方單方的過錯(如:出軌,不工作不養家等),男方的個人財產都歸女方和孩子所有。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在外的借款或者欠款跟女方一律無關。

網友B:他愛上別人 我用協議挽留他

在我和老公托尼正準備要一個寶寶時,卻在一次常規體檢中,我被診斷出患有腫瘤,且化驗結果為局部癌變!醫生說,我的病屬于極易復發的那種,術后5年的生存率僅30-40%。那個時候,托尼始終表現得很樂觀,無微不至地關心我,和顏悅色地鼓勵我。住院的那段日子,他每天一下班就趕到病房。“患難見真情”,我從心底里感激托尼為我所做的一切。

病愈以后,我辭去了原來的工作,安心當起全職太太。但是半年后,他卻告訴我他有喜歡的人了。 托尼當時就提出了兩種“方案”:一是原諒他、給他點時間,他會回來;二是離婚,他可以把房產和存款全都給我!

掉了無數眼淚以后,我還是決定要挽回這段婚姻。我決定嘗試著要一個試管嬰兒,托尼高興地答應了。第二天一早,托尼就陪我去了醫院,誰知我們的愿望卻遭到了醫生的嚴厲拒絕——培植試管嬰兒時所要使用的化學藥物很可能會誘發癌細胞的生長,因此,像我這樣的病人根本不適合懷孕!

爭論了好久,我與托尼終于定下了這樣一個協議:讓這段婚姻再持續兩年,一來給彼此足夠冷靜的時間;二來,我還有兩年才算度過5年的危險期,我不想讓自己孤獨地走完人生。我們約定,在這兩年中他可以與那個女孩繼續交往,但是他必須同時對我好。托尼接受了這個協議,算是莫大的妥協。

延伸閱讀:婚內情感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知大家還記不記得《我的丑娘》是這部催人淚下的人倫悲劇,英俊的鄉下打工仔王大春與漂亮的城里女孩趙小旭熱戀成婚,命運的現實和虛榮心讓王大春對戀人隱瞞了家有丑娘的真情。在王大春與趙小旭新婚之夜,小兩口約法三章:“1、雙方誰都不準有外遇,不準單獨和異性約會;2、不準藏私房錢;3、不準欺騙對方。如有一方違反,除離婚外還要賠償對方100萬。”王大春幾次想認丑娘,但顧及到他與趙小旭的約法三章,繼續隱瞞了家有丑娘的事實。于是,演繹了一幕幕催人淚下的人間悲劇。

但其實多位律師都認為劇中的這些約法三章,即婚內情感協議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總結理由如下:

一、夫妻相互忠實是道德義務而非法定義務。《婚姻法》已將因嚴重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對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作了明確而具體的列舉,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實,是輕微的不忠實,屬于道德的調整范圍,而不屬于法律的調整范圍。

二、情感協議侵犯人身自由的權利。人身自由是法定權利而不是約定權利。通過約定的方式來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違反了《憲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規定。王大春與趙小旭約定“不準單獨和異性約會”、“不準藏私房錢”、“不準欺騙對方”,是婚姻的一種完美狀態,如果真能做到約定內容,人就如同生活在真空中,這在現實社會中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三、如果賦予“情感協議”以法律效力,那么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也已變質,變成一種感情與金錢等價交換的商品。金錢補償情感的結果,只能使情感在人們的社會觀念中進一步貶值,因為情感正在離開人們的內心體驗而向金錢靠攏。婚內情感協議旨在通過外力維系情感,本身就違背了情感的真諦與價值所在。因失去感情而痛苦,本來就是人類正常情感的經歷,法律對此不能救濟,也不必救濟。當法律深深介入感情時,人類可能失掉更多真實而多彩的生活。法律要尊重情感,就不能把情感作為法律規范的對象,所以,法律只須保護婚姻,而不必保護兩性之間的情感。

四、婚內情感協議訂立時的自愿與一般合同訂立時的自愿是大不相同的,以婚內情感協議出于雙方自愿來作為強制執行的根據,是基于表面現象而缺乏深入分析的簡單結論。當事人拿到法庭上的協議,很可能是當初喜怒哀樂之下的游戲之作,是一種情緒化的產物。王大春在新婚之夜,為了不讓妻子生氣,不破壞新婚氣氛,違心接受“約法三章”,這與一般合同的訂立相差太遠。所以,婚內情感協議的訂立與履行,應屬于外人難以理清的家務事范疇,當事人對此是否當真姑且不論,但作為公權力的法律不應涉足個人私生活過深,否則對道德的功能大有弱化之嫌疑。

編輯觀點Amy 鳳凰時尚情感編輯

協議約束得了婚姻,卻約束不了情感。感情出現了為題,還是要從雙方的內心需要著手找原因。一味的簽訂有利于自己的協議,保護了分手后的利益,卻深深傷了兩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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