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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嬰幼兒假藥可從重處罰 12月1日起施行

  •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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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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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或危重病人等為主要適用對象的假藥,責任人將面臨從重處罰。最高檢昨日發布“兩高”聯合出臺的《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7種情形。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介紹, 該《解釋》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采取列舉的方式明確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生產、銷售的假藥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產、銷售的假藥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等情形。

  韓耀元指出,《解釋》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再設置入罪門檻:除“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以外,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都應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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