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血按病因分類疾病行為名詞解釋
通用、統一的疾病分類就像是自然科學領域里的標準度量衡一樣,不可或缺
通用、統一的疾病分類就像是自然科學領域里的標準度量衡一樣,不可或缺。受人類認識水平及科學發展的客觀規律影響,疾病分類標準的制定與完善注定不是一勞永逸的,它需要一代又一代的科研人員不斷地進行修訂與調整。作為國際通用的疾病分類,更加需要國際組織與各國家和地區通力合作。
?1853年,在第一屆國際統計學大會上,流行病學和統計學家William Farr 和Marcd’Espine ,制定了一套國際適用的、統一的死亡原因分類體系。
?1855年,第二屆國際統計大會上,兩位專家分別提交了一套不同分類標準的疾病分類方法,最終大會綜合參考了兩套分類方法,對139種常見疾病做出了注釋和分類。其中,William Farr 提出的疾病分類標準,包括根據解剖部位進行疾病分類的原則,奠定了《國際死亡原因分類》(International List f Causes of Death)的基礎,這也是ICD的起源。
?1893年,在芝加哥舉行的國際統計協會(原國際統計大會)會議上,委員會主席Jacques Bertillon代表委員會做了《關于制定死亡原因分類報告》,并獲得大會表決通過。
?1898年,美國公共衛生協會在加拿大渥太華舉行的會議上提議,在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國應用《國際死亡原因分類》,并提出應每十年修訂一次。
?1899年,在挪威奧斯陸舉行的國際統計協會年會上,Bertillon進行了《關于國際死亡原因分類使用情況報告》,其中包括了美國公共衛生協會提出的關于每十年修訂一次《國際死亡原因分類》的建議。
?1900年8月,在法國政府的號召下,第一屆《國際死亡原因分類》修訂大會勝利召開。26個國家的代表出席本次會議。8月21日,大會通過《國際死亡原因分類修訂決議》,修訂后的《國際死亡原因分類》包含35項大類,179項子類目。
?1923年,國際聯盟衛生組織對《國際死亡原因分類》關鍵統計數據的修訂表示出極大興趣,其統計學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E.Roesle,對1920年修訂的《國際死亡原因分類》進行了擴充疾病行為名詞解釋。
?1938年10月,第五屆《國際死亡原因分類》修訂大會通過了三種疾病分類列表:包含200個類目的詳細列表,87個類目的中度列表和44個類目的簡化列表。
本次修訂順應最新科學發展的同時盡可能地保留了原分類的基本內容、排序和編碼,僅對傳染病與寄生蟲病、分娩條件、意外損傷等章節做必要修改。此外,本次修訂分類還添加并認可了死胎類目。
在疾病的發病率統計分類方面,大會認識到為滿足各個國際組織不同的統計需求,必須制定相對應的疾病統計分類。包括健康保險機構、醫院、軍方醫療服務組織、健康衛生象征管理機構和其他類似組織等。因此,大會通過了以下決議:
鑒于建立與《國際死亡原因列表》相對應的《國際疾病列表》的必要性:大會建議由國際統計協會和國際聯盟衛生組織共同組建交叉委員會負責草擬《國際疾病列表》。大會建議,在《國際疾病列表》完成制定前,現有各國家級分類盡可能與《國際死亡原因列表》一致(包括:章節數目、標題及子標題。)
?1946年6月國際衛生大會在紐約召開,大會委托WHO臨時委員會組建專家委員會負責《國際疾病發生原因列表》60年修訂的準備工作。全面參考當時疾病發生及死亡原因分類的主流觀點,專家委員會審查并修改了美國聯合死亡研究委員會制定的分類提案疾病行為名詞解釋。該分類最終被命名為《國際疾病、損傷和死亡原因分類》。
該分類制定后,交各國政府審閱,征求意見和修改建議。綜合各國意見回復,該分類得到了進一步修改以增強普適性及認可度。在技術層面,委員會在分類的具體類目名稱下增加診斷術語列表,統一規范對分類的使用;增加診斷術語自序索引,以便查找疾病行為名詞解釋、審閱相關術語。此外,委員會還對某些疾病發生及死亡原因列表的結構和應用進行了研究,參照了國際死亡原因統計、對比等相關問題,如醫學死亡證明書的形式和分類原則等。
?1948年,第六屆ICD修訂大會通過了專家委員會修訂的分類列表,組織討論了關于疾病發生及死亡原因數據的編譯、制表、出版等方面的提案。
?1948年,首屆國際衛生大會通過了第六屆ICD修訂大會的決議,并根據其建議通過了國際衛生組織1號文件。《內容類目表》和《國際死因醫學證明規范》、《分類標準》和《制表條例》等內容均被列入《國際疾病、損傷和死亡原因統計分類手冊》。《手冊》共分兩卷,其中第二卷為診斷術語的自序索引表,明確了診斷術語在《手冊》中出現的章節。
?1955年,ICD第七屆修訂大會在巴黎舉行。根據國際衛生組織專家委員會的建議,本次大會只對分類的某些關鍵內容進行修改,并對錯誤及不一致之處進行完善。
?1965年7月,由WHO主辦的第八次修訂大會在日內日瓦舉行。本次修訂在第七次修訂的基礎上,就分類中的一些關鍵內容作了進一步修訂,并保留了分類的基本結構和疾病分類原則,即根據疾病病因學進行分類而不是根據疾病癥狀分類。
?1975年,第九次ICD修訂大會召開,本次修訂保留了原有ICD的基本結構,增加了許多細節,即四位數亞目、某些五位數亞目。同時,為了方便那些不需要四位數亞目及五位數亞目的國家和地區使用ICD,大會特別研究確定了三位數亞目,以確保其內容準備。
鑒于有一些使用者希望能制定以醫療實踐為出發點的統計分類和索引,ICD第九版增加了可選診斷說明分類方法,內容同時涉及潛在的全身性或一般性疾病,以及疾病會對某器官或部位造成的影響等。這個系統被認為具有前瞻性和突破性,因此在地市版的修訂中得以保留。
后來,WHO逐漸意識到,要想進一步擴大ICD的適用區域和范圍,必須對其架構進行調整,使其成為一個更為穩定、適應性更強的分類標準貧血按病因分類。而這樣的根本性變動需要充分的準備。
但是在修訂開始之前,現行的ICD必須已經實施很長時間,并且經過充分評估和審查,還需要征求各國、各醫療衛生組織意見和建議,這些都極其耗時費力,因此原定于1985年召開的第十次修訂大會被推遲到了1989年召開貧血按病因分類。
全書由二卷改為三卷,增加了分類章節,擴大了核心內容,由原來的的17章變為21章,增加了涉及免疫機制的某些疾病,各章的排列順序也做了適當的調整;
?1990年5月世界衛生組織第43屆成員國會議,正式通過ICD 的第十次修訂版本并從1993年1月1日正式生效。
ICD-10 生效后,斯洛伐克、丹麥、捷克等躲多國將其應用于疾病分類統計。WHO 其他成員國也逐步開始使用ICD-10。ICD-10是目前最主要的應用版本。
?1999年,世界衛生組織成立了ICD-10更新顧問委員會(URC),負責對分類原文版的修訂工作,包括廣泛收集建議、識別并確定所修訂內容的影響程度。2005年,WHO在日內瓦正式出版了ICD-10修訂本第二版三卷書,并在以后每年持續通過官方渠道發布對ICD-10有關內容的修訂。
?2018年6月18日,WHO正式發布ICD-11實施版本。ICD-11的修訂首次引入本體的思想,并首次新增了傳統醫學內容,還提出了新的編碼方式“后組式編碼”。2019年5月25日,世界衛生大會上會員國達成協議,批準了《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簡稱為《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并將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啟用。
疾病的分類研究歷史悠久,我們希望通過對ICD背景內容的介紹,可以讓大家更深入地了解ICD發展歷程。同時,梳理國際疾病分類規則的發展演變史,也希望能夠幫助我們的疾病分類學家更好地理解疾病分類工作,理解它的意義與價值;也有助于我們的病案新人建立對疾病分類工作的正確認知。
- 標簽:疾病分類三大類
- 編輯: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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