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9月正式施行:有望遏制互聯網領域“二選一”亂象
三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9月起正式施行,具體列舉了限定交易行為限定交易對象的三種情況,互聯網領域愈演愈烈的“二選一”現象有望得到遏制。
8月3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今年6月制定出臺的《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等三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有關情況。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局長吳振國表示,國家鼓勵和支持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的發展,反壟斷執法機構堅持包容審慎的原則,依法對互聯網新經濟領域開展競爭監管。
細化市場支配地位認定因素互聯網領域需考慮其特殊性
吳振國指出,近年來,反壟斷執法機構對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經濟領域競爭問題一直較為關注,有針對性地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和研究。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具有動態競爭、市場雙邊性、網絡效應等特點,區別于傳統的經濟形態。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關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分析和認定,同樣適用于互聯網等新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互聯網等新興經濟領域進行監管。
考慮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的特殊性,《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暫行規定》為回應社會各方面期待,適應執法需要,對涉及互聯網等新經濟領域的問題作了針對性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市場份額認定的指標范圍。根據反壟斷法規定,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市場份額是重要的依據因素。關于市場份額確定,《暫行規定》明確了除銷售金額、銷售數量外,還包括其他指標,為更加科學地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市場份額提供依據。
二是規定了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特殊考慮因素。《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等列舉了認定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經營者具有支配地位時可以考慮的因素,如相關行業競爭特點、經營模式、用戶數量、網絡效應、鎖定效應、技術特性、市場創新、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及經營者在關聯市場的市場力量等因素。有利于指導執法實踐中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三是規定了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特殊情形。《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認定經營者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涉及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中的免費模式,應當綜合考慮經營者提供的免費商品以及相關收費商品等情況,體現了對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經營特點的考慮。
具體列舉限定交易行為劍指互聯網行業“二選一”
《暫行規定》對限定交易行為作了具體化規定,一是限定只與自身進行交易,二是限定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三是限定不得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而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中,限定交易行為只有前兩種形式。
不僅如此,《暫行規定》還指出,從事上述限定交易行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以設定交易條件等方式變相限定。在執法實踐中,一些經營者的行為較為隱蔽,并不直接提出限定交易對象的要求,而是通過技術手段或合同安排變相達到限定交易的目的。不管方式如何,只要經營者的行為客觀上影響了交易相對人的自由選擇,實質性限定了交易相對人的交易對象,就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專家指出,《暫行規定》對限定交易行為的具體化規定,針對的正是互聯網行業屢禁不止的“二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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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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