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中醫藥條例》施行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中醫條例》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修訂后為《寧夏回族自治區中醫藥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要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培育和打造中藥材地域品牌,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管。
根據《條例》,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和中醫床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館等中醫藥綜合服務區;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應當提供與其功能相適應的中醫藥服務。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應當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享有同等待遇。
《條例》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藥保護與發展提出明確要求。
對于道地中藥材,《條例》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發布道地中藥材目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道地中藥材、特色中藥材產區的生態環境保護,鼓勵采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等措施對枸杞子、甘草、黃芪、銀柴胡等道地中藥材、特色中藥材進行保護,培育和打造中藥材地域品牌。鼓勵中藥生產企業采購道地中藥材、特色中藥材。
《條例》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制劑質量的監督檢查,并定期進行抽查檢驗。自治區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公告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制劑的質量抽查檢驗結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還應加強中藥材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中藥材生產流通全過程質量管理和質量追溯體系。(記者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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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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