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裁定同性性行為無罪 被社會接納還有很長要走
[環球時報駐印度特約記者 元貞 環球時報特約記者 吳碩]“歷史性的裁決!”經過長達十數載的法律較量,印度最高法院6日正式廢除該國自殖民地時期沿用至今的一項陳規厲法,為同性戀行為的化鋪平道。該國LGBT(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人)群體為此備感歡欣鼓舞。但認為,距離同性戀群體被印度社會接納,還有很長的要走。
據《印度時報》6日報道,印度最高法院5名大當天做出共同判決,正式宣布成年同性之間的自愿性行為屬行為。認為,個人性取向是先天形成的自然現象,無法因人為控制而改變。報道稱,最高法院了該國刑法第377條的相關,認為該條文等同于歧視、不符合。首席大米斯拉說,第377條的存在無異于為歧視同性戀的人提供了武器。大馬赫拉表示:“延誤這么久才宣布他們的權益,歷史虧欠同性戀人群一句‘對不起’。”
英國《衛報》稱,印度最高法院剛一宣判,庭內記者幾乎第一時間向傳達這一喜訊。等候在法庭外的人群爆發出陣陣歡呼,不少同性戀人士當場喜極而泣。有人對表示,他們對國家“再次燃起希望”。一名19歲的女性對說:“最高法院邁出了偉大的一步。雖然還面臨很多挑戰,但至少我們不再是‘罪人’了。”
印度社會對同性戀行為的“不友好”可謂歷史悠久,各族群對這類行為有著不同的懲罰,且刑罰。19世紀60年代,處于殖民時期的印度頒布刑法第377條,認定同性性行為“有悖自然規律”,違者依情節輕重將面臨10年至無期徒刑。進入21世紀,這條陳規舊律已越來越不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需要,呼吁將其廢除的聲音與日俱增。2009年,德里高等法院做出一項關鍵性判決,認為“刑法377條”有悖于國家的和平等。然而4年后,這一判決又被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表示,只有印度議會才有權修繕和變更法律。
經過社會的不懈努力,同性權益事業2017年終于再次出現轉機。最高法院當年8月裁決認為,性取向屬于個人隱私的一部分,而個人隱私是提倡的基本。《衛報》稱,當時就有印度法律專家看出其中的“風向變化”——最高法院使用看似“牽強”的方式了2013年的判決,從那時起“377條”其實就已經“涼了一半”。
有國際將這一判決看作一場“個益的勝利”。不過美國彭博社指出,印度的同性權益事業仍是一場“孤獨的旅程”。該國中央在這一問題上幾乎完全“”,而是將全部問題拋給司法體系解決。卡內際和平基金會南亞問題專家瓦西納維說,印度完全沒膽量去正面應對國民面對的真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