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制器具與朋友合伙電魚 電死搭檔獲刑一年
自制電魚器具捕魚,操作不慎將朋友電死。記者昨日從南昌市東湖區法院獲悉,被告人劉某犯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
據悉,5月27日下午3時許,劉某與張某、李某在紅角洲一水溝用自制電魚器具共同捕魚,劉某持電魚器具負責捕撈,張某負責從器具內取魚。然而,過程中劉某操作不當,致使張某被電擊撲倒在水中。圍觀群眾報了警,劉某則對張某施救并撥120,但張某最終不治身亡。7月9日,劉某家屬主動賠償5.5萬元,取得張某家屬諒解并請求司法機關予以從輕處罰。另查明,劉某曾于1991年10月因犯電力設備罪被判4年零6個月。
法院一審認為,劉某因造成1人死亡,構成致人死亡罪,情節較輕;劉某案發后明知他人已報警而仍在現場等待并對被害人施救,歸案后如實供述,庭審中自愿,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家屬及時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其曾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江南都市報 胡必華 周志偉 記者龔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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