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外包裝未標適宜人群遭起訴
本報訊(記者 李璟 通訊員 )在超市購買的保健食品外包裝未標明“適宜人群”,消費者認為其不符合國家對保健食品的外包裝,起訴超市及生產廠商,分別索賠2000余元產品價格及2.6萬元的10倍賠償。昨日記者從武漢市青山區法院獲悉,法院審理認定產品僅存在外包裝標識瑕疵,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駁回該消費者。
今年初,武漢市民王女士在某大型連鎖超市購買了20盒某品牌保健飲料,共花費2600元。回家后她上網查詢發現,飲料盒的外包裝上有“不適宜人群:無”的標識,但并無“適宜人群”一項的標識。
王女士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該產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為外包裝上沒有標明適宜人群這一項,不符合國家對保健食品的外包裝,適用人群的缺失,會使消費者產生或對消費行為產生錯誤的判斷。同時,超市作為食品的銷售者,未盡到嚴格審查所有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義務。
為此,王女士訴至青山區法院,要求超市返還其尚未使用的產品貨款2340元,飲料生產廠商支付貨款10倍賠償金2.6萬元。
生產廠商辯稱,涉案產品不屬于不安全食品,不會對人體造成任何。該產品已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標識不完整不會對消費者產生人身,也不會造成對消費者的。兩被告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
青山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購買的涉案產品僅存在外包裝標識的問題,無證明其存在質量問題或食品安全問題,亦不能證明該產品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商品或害后果的存在,最終判決駁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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