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張貼、懸掛、設置標語和宣傳品 成都這7類行為明令禁止
本報訊 (記者 趙榮昌 張家華) 昨日,記者從市政府網站獲悉,日前,為規范城市戶外公共場所標語和宣傳品設置,保障市容形象規范有序,營建宜商宜居城市環境,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印發了《成都市臨時張貼、懸掛、設置標語和宣傳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全市城市(含建制鎮)范圍內標語和宣傳品的設置及其管理活動做了規范。
《辦法》指出,臨時張貼、懸掛、設置標語和宣傳品應當遵循不影響交通和行人通行、不破壞市容、不妨礙居民正常生活的原則,同時確保安全、有序、美觀。在道路上懸掛、張貼、張掛、懸升、安放的標語和宣傳品不得影響信號燈、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和視認。禁止利用充氣類裝置設置標語和宣傳品。臨時張貼、懸掛、設置標語和宣傳品每次批準期限一般不超過15天。到期后,設置人應當在2日內予以拆除,并恢復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等原狀。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該《辦法》對7類影響市容環境設置標語和宣傳品的行為作出了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及各種公共設施上刻畫、涂寫、噴涂標語和宣傳品的;附著于建筑物、構筑物等設置橫幅、豎幅及各種布帳的(臨街外立面綜合整治的臨時店招除外);影響殘疾人等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的;占用城市綠地、利用樹木和綠地設施以及影響現狀綠化效果設置標語和宣傳品的;附著于立交橋、鐵路橋、人行過街天橋等各類橋梁以及交通護欄等交通設施上設置標語和宣傳品的;利用交通工具設置標語和宣傳品的;利用各種飛行器在空中設置懸浮的標語和宣傳品。
此外,《辦法》還設置標語和宣傳品規定。除由國家或成都市人民政府批準或組織的重大活動、國際性會議、慶典等,在三環路內(含三環路)的主路及其輔路兩側不得附著于路燈桿、電訊桿、電力桿等設施設置標語和宣傳品;除由國家或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或組織的重大活動、會議、慶典等,在三環路外的本市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兩側不得設置標語宣傳品;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需要宣傳相關政策、法規、發布信息等活動,發布宣傳畫、宣傳海報應當張貼張掛在指定的宣傳欄、宣傳櫥窗內。對各類公益活動的宣傳,應當限制在相應的活動場館周邊進行。利用城市道路作為體育賽事比賽場地的,除在封閉路段內設置展板外,不得設置其他形式的標語和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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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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