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華智能股東減持暗度陳倉 福建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4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關于對方江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方江濤通過集中競價方式累計減持了所持有的福州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華智能”,代碼002512.SZ)股票,在持股比例降至5%時,未暫停交易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被福建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經查,截至2019年1月1日方江濤持有達華智能股票5940.77萬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42%。2019年1月2日,方江濤通過集中競價方式累計減持了所持有的達華智能股票496.83萬股,減持后持股比例降至4.97%。在持股比例降至5%時,未暫停交易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方江濤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現依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截至一季度末,方江濤持有達華智能股票4168.94萬股,持股比例3.81%,為第六大股東。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 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關于對方江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方江濤:
經查,截至2019年1月1日你持有福州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華智能或上市公司)股票59,407,735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4234%。2019年1月2日,你通過集中競價方式累計減持了所持有的達華智能股票4,968,300股,減持后持股比例降至4.9698%。在持股比例降至5%時,你未暫停交易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現依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現提醒你加強對證券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19年5月21日
- 標簽:
- 編輯:李娜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