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億物業因資金占用遭警示 主辦券商西部證券恐失職
北京7月12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浙江證監局發現自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2月26日,浙江保億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億物業”,872269)資金被控股股東保億置業集團有限公司非經營性違規占用,被占用資金分別為2200萬元、70萬元、1000萬元和400萬元,合計3670.00萬元(截至2019年2月26日,上述占用資金已歸還)。保億物業未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直至2019年3月5日才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并補充披露。董菁作為時任公司董事長,張偉民作為時任總經理,陳雪作為時任財務總監,馮元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四條和第二十條規定。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保億物業及董菁、張偉民、陳雪和馮元予以警示,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保億物業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者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億物業應當在2019年7月5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記者查詢發現,保億物業主辦券商為西部證券。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的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四條規定:公眾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公司有義務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于發現問題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浙江保億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保億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菁、張偉民、陳雪、馮元:
經查,我局發現自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2月26日,浙江保億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資金被控股股東保億置業集團有限公司非經營性違規占用,被占用資金分別為2,200萬元、70萬元、1,000萬元和400萬元,合計3,670.00萬元(截至2019年2月26日,上述占用資金已歸還)。公司未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直至2019年3月5日才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并補充披露。董菁作為時任公司董事長,張偉民作為時任總經理,陳雪作為時任財務總監,馮元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四條和第二十條規定。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及董菁、張偉民、陳雪和馮元予以警示,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者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應當在2019年7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6月26日
- 標簽:
- 編輯:李娜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