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守護藥品質量安全
強化生產全程管控
新修訂《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新法)規定,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建立健全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保證生產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并對主體責任、執行標準、原輔包材、質量檢驗等提出相應要求。這些要求成為藥品生產管理的根本依據!端幤飞a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細化上述要求,強調對質量體系運行過程進行風險評估和持續改進。
明確藥品生產的根本遵循 GMP是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和質量管理體系的重要內容,是藥品生產的根本遵循和監管依據。雖然新法取消了GMP認證,但不等于藥品生產可以不遵守GMP要求,而是要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督促企業嚴格按照規范生產。
加強關鍵人員管理 藥品生產活動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起決定性作用,加強對其管理是確保藥品安全生產的關鍵。《辦法》明確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生產管理職責及關鍵人員的管理職責。
堅持全過程持續合規 《辦法》多處強調加強質量體系的持續管理,保證藥品生產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質量體系持續合規。同時,嚴格貫徹風險管理原則,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持續開展藥品風險獲益評估和控制,制定上市后風險管理計劃,主動開展上市后研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按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生產銷售、上市后研究、風險管理情況;建立藥物警戒體系,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發生與藥品質量有關的重大安全事件,及時報告并采取風險處置和控制措施等。國家藥監局還組織起草了《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并于2020年12月3日公開征求意見。
嚴格委托生產管理 《辦法》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生產藥品,且對受托方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簽訂質量協議及委托協議,配備專門人員對受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審核監督,并規定受托方不得將委托事項再次委托第三方,經批準或通過關聯審評審批的原料藥不得委托他人生產等。
此外,國家藥監局先后印發《關于實施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關于發布藥品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指南(2020年版)的公告》等文件,就GMP符合性檢查、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制劑等作出相應規定,嚴格落實各方責任,加強藥品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
加強生產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是新法賦予藥品監管部門的法定職責,生產監督檢查是其中的重要內容!掇k法》主要從四個方面明確了監督檢查的相關要求。
明確監督檢查的事權劃分 《辦法》規定,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及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管,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不在同一省份的,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監管,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監管,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信息互相通報,必要時可以開展聯合檢查。這些規定明確了屬地監管的根本原則,使監管事權劃分更加明晰,增強了可操作性。
落實檢查員隊伍建設要求 2019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職業化專業化藥品檢查員隊伍的意見》,對職業化專業化藥品檢查員隊伍建設作出整體部署安排。國家藥監局在《關于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通知》中提出強化檢查機構建設,加快推進檢查員隊伍建設和能力建設!掇k法》進一步落實上述要求,強調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化專業化檢查員隊伍,明確檢查員的資格標準、職責任務、分級管理等規定,提升其專業素養和工作水平。
明確監督檢查形式和內容 《辦法》規定,監督檢查包括許可檢查、常規檢查、有因檢查和其他檢查形式。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實施GMP、藥物警戒管理規范及有關技術規范等情況,以及藥品生產活動是否與品種檔案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風險管理計劃實施情況等,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生產企業根據檢查需要說明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規范監督檢查程序 《辦法》規定,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制定年度檢查計劃,根據藥品品種、劑型、管制類別等特點,結合國家藥品安全總體情況、藥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等情況確定檢查頻次。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標準,如實記錄現場檢查情況,需要抽樣檢驗或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通過監督檢查發現生產管理存在缺陷或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發出告誡信,并分別采取不同措施,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為規范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檢查工作,國家藥監局組織起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檢查工作程序、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檢查要點等征求意見稿,并于2020年3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月,國家藥監局印發《關于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以加強集中采購藥品監督檢查。
加大違法查處力度
新法貫徹“四個最嚴”要求,對藥品違法行為規定了嚴厲的懲處措施!掇k法》進一步細化了藥品生產違法行為的懲處規定,明確變更生產地址、生產范圍應當經批準而未批準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進行生產等情形,按照新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處罰;對未配備專門質量負責人、專門質量受權人,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正常運行,未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等情形,按照新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處罰;對未按規定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未對短缺藥品進行停產報告等情形,由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藥品監管部門瞞報安全事件等情形,按照新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后,國家藥監局先后發布《關于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違法行為切實保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的通知》《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藥品出口監督管理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案件查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文件,對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假劣藥、藥品出口不合規等行為嚴格監管,并強化與公安機關的配合,加強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落實“處罰到人”的規定。同時,作出《關于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原料藥認定以及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關于假藥劣藥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明確原料藥管理方式及假劣藥認定是否必須載明藥檢機構質檢結論。這一系列文件及復函,明確了藥品生產違法行為查處的原則和依據,為案件查辦提供了政策指導。(來源:中國醫藥報)
(作者單位: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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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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