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發病須報告
昨天,國家衛生計生委《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發布。《辦法》規定,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須進行發病報告。《辦法》于8月1日正式印發,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范圍主要涉及6種疾病: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
《辦法》規定,具有精神障礙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是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單位指定相應科室承擔本單位的嚴重精神障礙確診病例的信息報告工作,相應科室指定專人負責信息錄入或報送。精神科執業醫師是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人。精神科執業醫師首次診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后,將患者相關信息報告負責信息報告工作的科室。在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后15個工作日內,須將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辦法》特別規定,應當嚴格保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機構和個人透露。
國家衛計委表示,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發病報告,既有利于患者進行救治、幫扶和管理,還能最大限度減少此類患者對他人及社會的危害,保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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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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