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級診療制度實行首診負責制和轉診審批責任制
從10月份開始,青海省醫療機構將實施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患者分級診療制度。今后,凡是這兩類參保住院患者,應在統籌地區內遵循從首診定點醫療機構向一級、二級、三級醫療機構分級診療和轉診程序。
該省衛生計生委醫改辦負責人介紹,參保職工和居民在首診醫療衛生機構就診,經醫生確認無法診治的疾病,首診醫療衛生機構出具審批表,并經鄉鎮衛生院院長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簽字、單位蓋章后轉往二級醫療衛生機構;在二級醫療衛生機構無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級醫療衛生機構出具審批表,經二級醫療衛生機構主管院長簽字、單位蓋章,經縣(區、市)級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審批出具審批表后,轉往三級醫療機構。
對于離退休定居內地,省內異地居住,縣、鄉(社區)醫療衛生機構確認必須向上級醫療機構轉診的特殊、急、危、重癥參保患者,參保的異地就讀大學生,參保的外地務工農民工,參保職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親途中突發急、危、重癥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則進行搶救和住院治療。對于在省內無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級甲等定點醫療機構出具審批表,并經本統籌地區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部門審批后出省治療,省外轉診患者個人需先承擔符合規定醫療費用的10%。轉入上一級醫療衛生機構的患者,對診斷明確,經治療病情穩定,可在下一級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治療和康復的,應轉回下一級醫療衛生機構。
該省規定,分級診療制度實行首診負責制和轉診審批責任制。能開展住院業務的鄉鎮衛生院轉診率一般不得超過60%;鄉鎮中心衛生院轉診率不得超過55%;二級醫療機構轉診率不得超過10%;三級醫院省外轉診率不得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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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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