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藥品要方便更要安全
網絡購藥足不出戶就可以買到全國各地藥品,但也存在著許多法律風險。消費者在網絡購藥時應如何“避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代購和網購大不相同
夏女士的網店銷售國外現貨商品,其訂單快照的購物須知標注有:拍下此商品視為“同意本店與您達成相關物品的代為購買合同”“本店作為委托合同的受托方”“對于收取的價款,雙方一致同意是委托購買合同項下的商品原價與委托方提供勞務所收取的委托費用總計”等內容。陳先生在該店購買了保健品,收貨后發現外包裝無中文標簽、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后雙方發生爭議,陳先生要求夏女士退還購物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由于雙方未約定代理費、運費等委托購買合同中應明確的關鍵信息,而且該商品標注為現貨、發貨地址為國內,根據《平臺特殊商品/交易爭議處理規則》的規定,法院認定雙方之間不成立委托代為購買的法律關系,夏女士銷售的涉案食品屬于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最終支持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陳先生提出,該產品并非代購,雙方交易應是網購。那么,網購與代購有何區別呢?
不同網絡消費行為可能產生不同的法律關系。“代購”是委托行為,被代購者與代購者之間達成的委托內容是:被代購者委托代購者在海外購買其指定商品,并向代購者支付相應的“服務費”。對委托購買的物品質量大多以委托人的指示為主,一般標準為輔。而“網購”則是指網絡購物合同關系,雙方交易的標的物就是商品本身。通過網絡購買藥物,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的相關規定。
需要提醒的是,保健品大多應屬于特殊食品而非藥品,故因網購保健品發生爭議時,應當適用我國食品安全法、《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涉及食品交易的相關法律規定。
瑕疵藥品可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網購的藥品存在質量問題,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確認責任主體。該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
此外,當網絡平臺無法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有效信息時,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消費者對購藥過程中發生的溝通信息、藥品信息、收貨狀態等要注意通過拍照或拍視頻的方式加以記錄和留存,方便日后維權。
售假一經查處絕不姑息
高先生的網絡藥店銷售了未經國家批準生產、進口的多款藥品,后經相關執法部門認定為假藥。法院最終判決高先生構成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10萬元。
我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假藥是指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為嚴厲打擊藥品的制假、售假行為,《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再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損害后果為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一經認定將直接通過刑事手段加以懲處。(田曄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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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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