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貞操鎖案受害人終獲自由
2003年9月初,吳某的丈夫于某在與一婦女發生男女關系過程中,被該婦女丈夫發現,于某為擺脫糾纏,竟喪心病狂地多次強行要求吳某與該婦女的丈夫發生性關系。此后,于某對吳某多次毆打及虐待,2003年12月13日于某用刮胡刀將吳某左側陰唇割破并用鎖鎖上,直到2003年12月21日早吳某從家中逃出前往北京,并向全國婦聯求援,公安機關才將于某捕獲。2003年12月25日,吳某以于某對其虐待為由自訴到香坊區人民法院。2004年2月20日,香坊區人民法院以于某對吳某犯有虐待罪為由判處于某有期徒刑2年。
2004年1月份,吳某向香坊法院提出要求與于某離婚的訴訟請求。香坊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和于某在共同生活期間,于某經常打罵吳某并對其進行虐待,使吳某的身心受到了嚴重的傷害,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于某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吳某請求離婚依法應當準許。因于某正在服刑期間,婚生男孩應由吳某撫育。據此判決,吳某與于某離婚,婚生男孩由吳某撫養,婚姻期間的債權和共同債務都歸于某負責,吳某分得財產2萬余元,于某分得18000余元。
判決后,吳某不服原審判決,于2004年5月份向市中院提起上訴,要求重新確認共同債務、債權應共同承擔。
哈中院受理該案后,十分重視,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審理后,哈中院認為,原審法院判決吳某與于某再林離婚及子女撫養債權、債務、財產處理并無不當。吳某提出原審法院判決遺漏債權、債務問題,因其上訴請求理由不充分,證據不足,法院無法支持。故駁回了吳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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